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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建〔2018〕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理,强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16〕6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对加强我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建设的首要责任人,负责设计、预制构件(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预制构件是指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和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将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等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

3.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设计变更时,应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4.建设单位应建立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制度。

(二)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专业,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明确预制构件的性能指标;涉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应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4.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可由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其它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主体建筑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进行审核,确保其承载力、连接构造等符合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审核结果应有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5.设计单位应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参与有关质量安全、主要使用功能问题及事故的原因分析,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特点建立单位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连接节点质量控制、现场安装样板开路、首段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配合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深化设计,对非标准构件深化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会同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认可;

3.施工单位应审核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专项方案,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

4.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

5.施工单位应结合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的原则整体策划,协同建筑、结构、机电、装饰装修等专业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的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6.施工单位应根据质量安全的专项方案相关内容,并就预制构件施工安装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施工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施工单位应对首段施工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根据首段施工情况完善专项方案;

8.施工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留存有效的资料。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应审核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审核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专项方案,并督促检查实施;

3.监理单位应对进场预制构件、首段装配结构吊装、安装等进行验收,对预制构件连接、吊装、套筒灌浆、坐浆、后浇混凝土节点施工、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应留存相关资料;

4.监理单位发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预制构件质量负责,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预制构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应建立可追溯的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2.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原施工图设计单位确认后的深化设计文件,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接受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

(六)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2.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应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3.检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工程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4.检测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没有见证人员监送的材料,检测报告不得加盖“见证取样章”。

二、加强预制构件质量控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的预制构件,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等,还应根据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建筑材料登记,并在网上进行公示,未经登记公布的预制构件,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及使用。登记工作由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二)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和会审。必要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拟定的生产工艺、运输方案、吊装方案等编制加工详图。

(三)生产单位的检测、试验、张拉、计量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具备试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应建立首件验收制度。生产单位生产的同类型首个预制构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五)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质量、钢筋加工和连接的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构件结构性能、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及拉结件的质量等均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具有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记录。

(六)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检验应按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等检验进行。预制构件的质量评定应根据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的试验、检验资料等项目进行。当上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七)预制构件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生产单位应制定专门的生产方案;必要时进行样品试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

(八)预制构件经检查合格后,应设置表面标识。预制构件出厂时,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三、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特点配置组织的机构和人员。灌浆、安装等施工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具备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对施工全过程及关键工艺进行信息化模拟,以达到工序、工艺、设施设备符合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一)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质量验收。

(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中其他分项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江苏省标准《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84)的有关规定。

(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均应按检验批进行进场验收。

(四)首次吊装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吊装条件、高处作业专用操作平台、临时支撑体系、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验收。

(五)施工单位首个施工段各类预制构件安装和后浇区钢筋绑扎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有相应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尺寸、数量、位置;

2.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4.预埋件、预留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5.预制混凝土构件接缝处防水、防火等构造做法;

6.保温及其节点施工;

7.其他隐蔽项目。

(七)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工程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安装施工图和加工制作详图;

2.预制构件、主要材料及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预制构件安装施工记录;

4.钢筋套筒灌浆型式检验报告、工艺检验报告和施工检验记录,浆锚搭接连接的施工检验记录;

5.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6.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座浆材料强度检测报告;

7.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8.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9.装配式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0.装配式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记录。

(八)当验收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时,其处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下列工作内容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二)对预制构件生产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备、制作成型过程、成品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三)对预制构件生产、安装、后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及相关质量安全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

(五)对原材料、成品抽检不合格或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存在严重问题的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取消登记;

(六)对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本实施意见于2018年8月1日起试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建设应执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强寒丹,联系电话:85682051。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3日

"

城建局主管什么

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为例,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我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参与建设项目审查;参与审议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高层、大型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土地批租方案的审查。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城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建设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公关,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及指导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建成区内高层建筑基础及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方案;

参与有关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的初审;参与管理全市涉外建设项目安保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五)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六)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筑业文明工地管理;

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交易、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合同等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准用管理和节能建筑工作;负责室内装饰管理;参与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建筑行业体制改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墙体改革和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和管理;管理涉及城市自来水供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八)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综合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建设、发展计划,管理全市住宅建设;参与住宅项目的审批;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及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九)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乡村城市化进程。

(十)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建筑业安全工作,负责城建监察队伍的业务指导。

(十一)管理城市建设信息工作;指导全市并管理市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职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系统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和行业培训工作;主管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建设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

1、常州市城建监察支队

地址:钟楼区怀德中路82号,澜天大厦14楼   电话:86988134

2、常州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常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常州市北塘河东路66号C座一楼    电话:85508325

3、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地址:钟楼区怀德中路82号,澜天大厦13楼 电话:86602330

4、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钟楼区怀德中路82号,澜天大厦15-17楼   电话:86021511

5、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地址:北大街96号兰洋大厦B座3楼电话:86601821

6、常州市燃气管理站

地址:钟楼区怀德中路82号,澜天大厦18楼电话:88168350

7、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1-2号楼5楼   电话:86619903

8、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

地址:常州市北塘河东路66号       电话:88019806

9、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勤业路188号电话:88029200

10、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地址:飞龙东路116号电话:85572700

11、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地址:新北区衡山路6号电话:85119633

12、常州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钟楼区怀德中路82号,澜天大厦19楼电话:86686407

13、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址:局前街12号电话:88101019

14、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长江中路300号电话:0519-86600034服务热线:0519-86671999

参考资料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能

参考资料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

常州突发成品住房新规 严格要求"所见即所得"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2021〕36号

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新建成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成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新建成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成品住房交付标准样板房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成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不同的装饰装修标准分别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制作的交付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相应户型、结构尺寸和装饰装修标准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标准样板房施工前应当充分做好装饰装修主要材料、部品及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品牌、规格、型号或参数指标等内容。

(三)交付标准样板房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民开放展示,同时做好交付标准样板房实景影像公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的交付标准样板房作为房屋交付依据,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3个月后方可拆除或交付买受人。

(五)暂不具备条件在可售楼幢中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售楼现场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待条件具备后应当按照相同装饰装修标准及时移位至可售楼幢中,并同步做好移位影像公证。

(六)在售楼现场制作的交付标准样板房移位至可售楼幢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相关信息,并书面告知房屋买受人。移位至可售楼幢中的交付标准样板房对外开放满30日后,原样板房方可拆除。

二、加强售楼现场信息公示和销售行为管理

(一)强化售楼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证照和售楼说明书、“一房一价”备案表、房屋销控表、成品住房装饰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明细清单等内容。

(二)严格售楼现场沙盘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计制作沙盘时,规划红线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不得虚化楼盘周边建筑;规划红线以内的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的内容相一致,按照同比例尺寸进行布置,配电间、垃圾房、煤气调压站、地面停车位等配套用房和设施应当标注清晰,未销售楼幢和已售罄楼幢不得虚化。

(三)规范开发企业合同签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并列明装饰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或参数指标、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保修期等内容,不得使用“高级”、“优质”、“同等档次品牌”等模糊性表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销售总价应当包括装饰装修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房屋买受人将成品住房中的装饰装修部分与第三方签订委托装饰装修协议。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区住建局及常州经开区建设局要完善“双随机”检查机制,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展示内容是否符合公示要求。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配合做好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整改到位:

1.未按照规定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的;

2.交付标准样板房展示内容不符合公示标准的;

3.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合同网签:

1.擅自移位、拆除交付标准样板房的;

2.擅自调换、变更主要材料、部品、设备的品牌、型号或参数指标、材质等装饰装修标准的;

3.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或明确的装饰装修标准与交付标准样板房不一致的;

4.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

5.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各区住建局及常州经开区建设局应当切实做好新建成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溧阳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执行前申领成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应当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装修施工图、装饰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及明细清单,并做好现场影像公证。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

常州的房子是哪个网站监管的

常州房管局网。

常州房管局网,也有称常州房产局备案查询网站、常州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常州房产交易网和常州房管局官网。常州房管局官网隶属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常州房管局官网首页主要包括常州房管政府信息公开、常州房管局政务服务、民意互动和常州房地产新闻资讯等栏目。常州房产网签查询、常州房管局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可登录常州房管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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