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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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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第三条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条 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17年2月1日《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法规。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欢迎阅读,有帮助就参考下吧~
想要彻底弄明白《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得先明白一个词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一、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之前出现的所有关于“逃离沈阳”的文章中,都提到一个现象,外地企业想要进驻辽宁,实在是太难了。没有人情,在这里寸步难行。
在法规的第十条中,我们看到了辽宁关于消除地方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划经济曾经是辽宁的核心。在这里,市场被大型国企垄断,本土中小型投资者无法涉足,更加使市场缺乏竞争,从而无法刺激国企主动谋求发展。
所以,当“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法规出现之后,确实让人为之一振。
二、简化行政审批,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服务平台
在法规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信用服务平台的构建方式。
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据有关消息报道,在东北开办企业所需要的程序是全国最繁琐和漫长的,拿登记物权的流程来讲,上海只需要4个步骤即可,而东北步骤最少的城市是沈阳,需要12个步骤,也就是说东北最快的城市也比上海慢了整整3倍!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去年12月15日,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在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成立。
这里汇集了辽宁40个省直部门集中办公,72个窗口可以办理499项审批服务事项。
自启动以来,这个政务服务中心日均接待500余人次,受理审批业务13341件,已办结11080件。
2017年,行政审批一定会得到相当大程度的简化的。
三、不得作出过分的.政策承诺
之前在投资圈里有这样一个词叫“关门打狗”。
在东北许多招商引资中,政府用各种优惠政策土地税收政策吸引各企业投资,等企业资金到位已经开始工程建设后,原来许诺的承诺就不见了,政府不仅百般拖延推诿,更有甚者利用企业骑虎难下的境地借机吃拿卡要,让企业家苦不堪言,最后不得不伤心离去。
在《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中,就针对这一现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也为辽宁政府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辽宁再不是以前那个靠着忽悠来招商引资的辽宁啦,你敢不按规定办事,我就敢开除你!铁饭碗?那是过去!
这些有关于政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规定,也彻底让投资人放了心。
四、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就在四个月前,一篇《你一定是脑子进了水,才会选择来东北开公司》的文章震惊了整个东北。文章中贴出的一个观点引起了绝大多数在东北投资的企业家的共鸣,那就是“小鬼难缠”。
在东北某省会城市,该市44个委办局居然有43个有行政处罚权,这样的行政处罚权划分,能有多少企业受得了呢?
法规的第二十二条,让已经进驻辽宁的外地企业舒了口气。
第二十二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五、禁止将罚款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雁过拔毛”曾是东北官场的写照,各种收费项目层出不穷。现在,在《条例》第二十三到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收费项和行政人员的职权。
其中最令人叫好的就是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也就是说,罚款不再算是政绩,也彻底杜绝了执法机构利用罚款中饱私囊的情形。
六、行政人员不得损害营商环境
政策几乎没有不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便会有部分行政人员将政策歪曲,导致政策实施方向偏离原本的制定方向。
所以在《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近三分之都是在强调,如果有政府人员违反该条例,该如何处罚。
而其中有这样一条最令人拍手称快:严重违反该《条例》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这就给政府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别胡来啊,这次是玩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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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企业还是百姓,真正在意的不是条例本身,而是法规中所提及的符合他们需求的切实利益。
改革营商环境,主要靠政府政策和制度,而真正能让大家对法规满意的,还是地方执行力。
少点原则要求,多些硬性规定,密织笼子、亮明尺子,划出红线、标出底线,在此基础上,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对于“庸懒散”者,打板子、撤凳子,才能彻底改变辽宁营商环境,让“投资不过山海关”彻底成为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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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氛围。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本省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快行业准营进程。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服务支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核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相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互动交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市场主体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受理前的现场勘验时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现场勘验,并指导市场主体申报;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验。
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区域内的经营企业,最终对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社会就业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概括地说,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法律要素、政治要素、经济要素和社会要素等。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内涵,则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管程序;营商环境国际化的内涵,是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在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构建上,要考虑市场环境、政策政务环境、社会化服务环境、融资环境和法治环境,推动实现投资自由化、对外贸易和投资更加便利化。投资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更高阶段,这要求有三个转变:一是监管理念的转变,即从货物管理转变为企业管理;二是贸易体制的转变,即从现有的贸易壁垒、配额限制转变为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三是向开放型和创新性政策转变,如放宽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都将更加开放并具有国际竞争力。
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2019年10月23日新华社北京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形势十分迫切,因为它不仅是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更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呼声。未来,只有通过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等措施上下功夫,才能够真正引导市场预期,让企业家放心安心。
优化营商环境究竟有多重要?我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不但是一个国家或者一座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更是主动找差距、补短板、精心维护以及长期付出的结果。世界银行发布的一项报告表明,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因此,世界各国均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制胜法宝。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点在哪里?我认为,关键点是要切实解决企业办事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其中项目审批就是难啃但必须要啃下来的一块“硬骨头”。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环节力争做减法,能减则减,能不审就不审,以求真正做到审批最少,流程最短,真正替企业设身处地着想。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并且非常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核心则是公平竞争。只有进一步深化行政服务市场化改革,营造出真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够激发市场活力。
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还在持续深入,也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过往实施的改革数量居东亚、太平洋地区之首。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2018年的第46名上升15位,位列全球第31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形势十分迫切,因为它不仅是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更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呼声。未来,只有通过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等措施上下功夫,才能够真正引导市场预期,让企业家放心安心。唯有如此,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才能不断迸发,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曾多次提及营商环境,报告中还专门用一个段落,对改善营商环境提出了具体的举措。例如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以及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等多项措施。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尚存在诸多瓶颈。因此,对一些地方来说,优化营商环境应科学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同时,还必须树立起“抢跑意识”、危机意识,认识到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进而逐渐缩小差距,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
当前,营商环境改革的紧迫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国内企业发展的呼声。未来,只有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在“放管服”改革上下功夫等等,才能真正引导市场预期,让企业家放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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