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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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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简称,是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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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CA102010602200803003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文号: 发文日期: 2008-03-17
名称: 蚌埠市规划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关 键 词:
蚌埠市规划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市规划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规划审批分类、办理时限及审批依据
第一节 规划审批的分类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二节 规划审批的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或作出不予核发的决定。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说明:
1、规划审批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报审中需上报上级机关批准或需经过专家评审和规划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规划部门应当将上述内容书面告知申请人。
2、为加快规划审批效率,对部分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同时报建、并联审批方式,其办理时限相应调整为15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单体设计方案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节 规划审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四、《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五、《安徽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六、《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
七、《蚌埠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八、《蚌埠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九、与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规划审批受理的范围、受理的条件
第一节 规划审批受理的范围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以外,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1、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单位内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3、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
4、规划部门认为其它需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1、新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5、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的。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1、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单位内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3、规划部门认为其它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二)单体设计方案
1、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2、原有建筑改造需改变建筑造型和建筑立面的项目;
3、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4、各类杆、管线工程;
5、规划部门认为其它需要编制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规划部门批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二节 规划审批受理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请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城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让的土地。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1、已取得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二)单体设计方案
1、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获批准;
2、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桥梁、杆管线工程等除外);
2、已取得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单体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毕。
第三章 规划审批的申报材料和办结材料
第一节 规划审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蚌埠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1份(大型建设项目应有相应设计资质部门做出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报告书);
3、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无1/500或1/1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2000地形图),并在其中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一份;
5、需要使用其它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相关证明一份(原件);
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本办法所称的大型项目是指建设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城市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对城市发展影响较大的工业或仓储项目。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1、《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有规定的工程为必须);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附图
(1)持有与拟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一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
(2)经营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拟招标、挂牌、拍卖的;
(3)非经营性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4)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须加送土地权属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原件);
4、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1份和电子文件,并在一张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建项目基地用地边界;
5、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经营性用地
(1) 《蚌埠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 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 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4) 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并电子文件;
(5)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蚌埠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 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有关用地协议并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 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 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1份并电子文件;
(7)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1、《蚌埠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1份;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设计方案文件2套并电子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5、项目所在位置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1份并电子文件;
6、复审方案应附上次方案审查意见;
7、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单体设计方案
1、《蚌埠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1份;
2、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3、设计方案文件2套并电子文件;
4、项目所在位置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1份并电子文件;
5、复审方案应附上次方案审查意见;
6、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注:需提交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方案报审
(一)下列项目需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
1、建设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2、城市重要地段的规划方案;
3、对城市发展影响较大的工业(仓储)用地规划方案(对城市环境、功能有影响的3公顷以上,对城市布局有影响的10公顷以上)项目;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沿主干道1万平方米及以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二)需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技术服务部核算经济技术指标并举行专家评审会,建设单位将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并专家评审意见一起报规划局批准。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设计方案;
3、土地、房产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或市政工程设计出图章的施工图1套;
5、有关规费缴纳凭证;
6、有初步设计阶段,应附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
7、属危房翻建的须加送危房鉴定报告(原件);
8、房屋加层的须加送抗震和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9、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蚌埠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4、消防竣工验收报告;
5、《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
1、申请规划审批所需的材料除地形图和特别说明的以外,均可报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无误并加盖印章)。上述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应按A4规格(图纸按A3规格)装订成册;
2、本办法中所指的实测地形图均指蚌埠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晒印,复印件无效;
3、本办法中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公用照明设施和城市广场、公用停车场、路名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空地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
4、本办法中所称的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
5、涉及上述审批内容调整的须另附原批准文件和说明调整理由的报告,重大调整须附相应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
第二节 规划审批办结领取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份;
2、盖有“蚌埠市城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核定选址范围红线图一份;
3、盖有“蚌埠市城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测绘工作联系单;
4、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二、规划设计条件
1、加盖“蚌埠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蚌埠市城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一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1、加盖“蚌埠市城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蚌埠市城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方案通知书》一份;
2、盖有“蚌埠市城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方案图一套;
3、经审核不同意或有重大修改的,予以书面答复。
(二)单体设计方案
1、加盖“蚌埠市城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蚌埠市规划局单体设计方案通知书》一份;
2、盖有“蚌埠市城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单体设计方案图一套;
3、经审核不同意或有重大修改的,予以书面答复。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一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一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规划审批的办理流程和审批内容
第一节 规划审批的办理流程
一、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项目类型不符合受理范围或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将报建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将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备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并打印《蚌埠市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和《报建回执单》,将《报建回执单》交与报建人作为领取项目办结资料的凭证,并按业务分工将申报项目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图件)分发到各个业务科室。同时在规划局办公网络上将相关电子文档传送至具体经办科室,并登记在册。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科室(分局)办理
1、经办科室(分局)负责人负责将项目下发至具体经办人,具体经办人对收到的项目材料进行清点、签收,若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材料不全、缺乏真实性、有效性或缺少并列审批材料,则应将所需要补交或提供的所有材料、文件、图纸、电子文档资料在一个工作日内经请示科室(分局)负责人后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待所需材料、文件、图纸、电子文档资料齐备、真实、有效后再进行办理;
2、经办人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打印并填写《蚌埠市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了解申请人的建设要求,并对项目实施现场踏勘,熟悉拟建建设项目的周围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情况。
3、经办人按照审批标准与依据,提出初审意见,绘制附图,签署姓名后报科室(分局)负责人复核;
4、科室(分局)负责人对经办人上报项目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和姓名,并将项目的所有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送至总规划师处审核;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总规划师审核
总规划师对处室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和姓名,并由工作人员将项目的所有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送至局长(分管副局长)处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局长(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发
局长(分管副局长)对项目进行审批,签发审定意见,并由工作人员将项目的所有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送至经办科室。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经办科室制作审批文件
经办科室(各规划分局报送的项目由业务对口科室)具体经办人根据局领导签发的意见制作批准文件,由工作人员送达窗口(分局),并将所有审批文件和材料(法律文书和相关图件)整理移交局档案室。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窗口发件、档案存档
窗口(分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送审批办结材料。
局档案室工作人员复核档案资料,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存档。
说明:
1、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综合开发区和淮上区规划项目申报分别在市城市规划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新城综合开发区分局和淮上区分局受理,其它规划项目申报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
2、对通过交换收到的文件局办公室应按文件内容对文件进行分类,属建设项目规划申报的转交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照申报要求通知报建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后立案,其它文件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长签发至相关科室(分局)按行政公文要求办理。
第二节 规划审批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用地性质及四至范围;
2、建设内容和主要功能;
3、地段内及周边城市道路控制条件及相关的河道、绿地、铁路和高压走廊等信息;
4、其它要求。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1、规划用地的性质和四至范围;
2、用地建设强度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限高等);
3、市政及公用配套要求;
4、其它要求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用地性质及四至范围;
2、建设内容和主要功能;
3、地段内及周边城市道路控制条件及相关的河道、绿地、铁路和高压走廊等信息;
4、其它要求。
四、建设工程计方案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1、 规划总平面图
2、 规划建筑定位图
3、 规划建筑市政管线图
4、 规划建筑竖向设计图
(二)单体设计方案
1、 建筑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等;
2、 建筑的色彩、风格和形式;
3、 其它要求。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施工图是否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单体设计方案;
2、建筑性质(住宅、商业、办公、厂房、仓库、商办、商住、市政用房等)、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地下、商业、住宅等)、层数(地上、地下),阳台面积另计、是否开发项目、建筑基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上、地下);
3、定位条件:
(1)建筑主墙轴线(外墙线)与城市道路、河道中心线的关系;
(2)建筑主墙轴线(外墙线)与用地边界或周边已建建筑的几何关系;
(3)建筑主要轴线焦点坐标或与现状参照物的几何关系;
4、建筑±0.00的标高、建筑自身尺寸;
5、勘测院放线,施工前报验灰线;
6、其他要求。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条件、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图及审批意见、相关部门意见。
电话:2041038。
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方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2、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外部的关系,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努力办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等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4、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等。
扩展资料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拟订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以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等。
2、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政策调查研究;拟定全市教育规范性文件等。
3、组干科(离退休人员服务科)。
负责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具体办理干部的选拔任用事宜;负责局属学校党的组织建设等。
4、人事科。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
5、计划财务科(基建办公室)。
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等。
6、基础教育科。
负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及教学业务指导等。
7、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艺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人口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等。
8、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负责规划与协调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技术和成人教育工作,拟订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等。
9、蚌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负责对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
参考资料来源:蚌埠市教育局——首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蚌埠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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